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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建议-惩治官员包二奶的绝招——恢复宫刑!
2007-07-02 01:39:51.0
提起宫刑,我们首先会想到的司马迁,司马迁是在受了宫刑以后忍辱负重把《史记》写完的。宫刑,又称腐刑、淫刑,源于苗民“五虐之刑”中的“木刑”。在五刑之中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被施刑者,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宫中。被处宫刑者,以犯淫乱罪为主。《周礼·秋官·司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宫刑。”
宫刑是肉刑的一种,是极其残忍的一种刑罚。一个男人想到自己的命根子被活生生的去掉便会觉得毛骨悚然,身体上的痛苦是小,从此便失去了男人的雄性功能是大。
肉刑在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除,但是至今还有部分国家存在肉刑,新加坡的鞭刑就是其中之一。我国的肉刑早已被废止,但是笔者认为对于惩治官员的腐败,尤其是包二奶,恢复宫刑有一定的作用。适用宫刑惩治官员包二奶具有充足的必要性。
贪官包二奶已经成为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贪官的背后除了权钱交易的腐败情境之外,就是贪官的包二奶文化。官员为了晋升使用各种歹毒的手段是官员内部的自我腐败,官员为了敛财而铤而走险是对国家经济的腐败,官员为了满足淫欲而包养情妇是对国家机关形象的腐败。据统计在全国各地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相当多的“干部腐败”与“包二奶”有关。而且贪官和二奶之间都有一些令人义愤填膺的事件,比如所胡长清为了情妇割双眼皮,安徽宣城市委前副书记杨枫用现代企管MBA知识管理众多情妇,云南某市的市长在政府办公会上公然叫嚣:“谁把她(该市长的情妇)娶了我升他当处级干部。”官员腐败是我们国家的国情,腐败的官员包二奶则是国情当中的国情,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特色!
官员包二奶不是官员的隐私。官员掌握的是国家的大权,在权力相对集中的体制之下,我们把国家权力赋予了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最终还是需要科层体制下的官员。建立在科层体制下的权力的相对集中,使得上层官员必然超然与下级官员,下级官员无法也不敢对上级官员的“绝对权力”进行挑战,于是科层中的上层的话总是“圣旨”,下级官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不听。在权力集中的基础上,在监督体制缺失的制度漏洞下,在欲望的诱惑下,官员把他可以控制的一定地域当作了自己私有的“圈地”,为所欲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和私利化。为了防止权力被滥用,官员的部分隐私就不是隐私,在有可能影响到权力的腐败的情况下,我们在立法上就应该使官员的某些私事公事化,比如所包二奶,95%的贪官都与包二奶有关,难道还不足以让官员的的婚外情公事化?
治理贪官包二奶的无能为力要求通过刑罚的手段惩治。我们总是从个人隐私的角度来坚持保护官员的隐私,长期要求从道德教化的角度杜绝官员的包二奶行为,我们不否认道德的教化有治本的功效,但是从古至今对官员的道德教化有想象中的神奇的作用吗?这种教化不过是儒家的可怜的理想主义的悲剧之一。官员包二奶就应该上升为刑法的罪种,通过刑法来处理。
对于普通人的犯罪,我们可以用自由刑和死刑来惩治犯罪分子。对于官员的贪污贿赂犯罪、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可以适用附加刑、财产刑、自由刑、死刑。但是对于贪官的包二奶行为,笔者认为用宫刑更合适。
宫刑比死刑更人道,更有针对性。晋代的刘颂曾有一个“复肉刑沦”,刘颂也认为死刑比肉刑更严重,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而肉刑只是给予人某一部分身体的疼痛,保留了人的生命,尽管肉刑有损人性和尊严,但是对比于死刑肉刑更文明。人类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没有了还谈何尊严和人性?
刑法要惩治贪官包二奶的罪行就必须规定相适应的刑罚,贪官包二奶是用其的生殖器犯罪,就应该惩治其生殖器。因为贪官的包二奶行为而剥夺其生命显得太苛刻,因为部分身体的犯罪而失去整个身体的功能和生命力是不适当的。
宫刑比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种治理官员包二奶的效果更好。我国历史上有一个“刑三国理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在各个朝代的各个时期都可以找到这个理论适用的典型,邓小平倡导的“严打”就是一个例子。“刑三国理论”有违司法稳定的嫌疑,但是对于刑事犯罪来说,“刑三国理论”的政策性作用是无何否认的,对于某段时期的严重犯罪趋势具有遏制的功效。没有准确的数据统计过,但是我们从日常的生活经验中,可以深切的体会到官员包二奶是一个普遍的腐败现象。根据“刑三国理论”,我们应该适用重典来惩治这个问题。晋代的刘颂认为,如果对于本应重刑的人从轻处罚,那就是“以刑生刑”、“以徒圣徒”。笔者不支持对全民适用法家的“重刑观”,但是对于官员,笔者坚持适用重刑。
据法学家统计,重刑并不能起到遏制犯罪的显著作用。有人认为重刑对一般的犯罪起不到显著的遏制作用,是因为虽然行为人知道行为会违反刑法,并且会被课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然而行为人在犯罪的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往往都是失去理智的,对于死刑根本就不惧怕。行为人的后悔都是在被判刑或者在行为完成以后才有的。但是笔者认为包二奶行为和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比如所杀人罪,行为人的杀人行为只是以一瞬间,即使杀不同的人也只是在不同的一瞬间。包二奶行为则不同,贪官和包二奶经常性的相距在一起,其的行为有一定的时间的延续性和累积性,行为人应该有长久的时间思考其行为是否合法,并且主动的停止这种行为。还句话说,包二奶的行为是一种理智下的行为,行为者对于理智下的行为应该负完全的责任。
笔者最后还是生命自己的立场:宫刑只适用于官员的包二奶行为,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更不能适用于普通的犯罪主体。
布什说得对:“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眩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
我们正在朝这个梦想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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