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说:此时此刻,甘先生自称追悔莫及,当初购房时不该对卢小姐作出让步,同意在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全部写上她的名字。就在甘先生自觉有口难辩的时候,卢小姐却显得理直气壮,表示自己拒不还房,不仅仅是因为所有的购房凭证上写的全部是她的名字,更主要的是这套房子是她花钱买的,而没用甘先生一分钱。
卢小姐:后来我叫他买房,他又说没有钱,叫我先借钱买房,以后他还钱给我。我几年以来唱戏有一些小小的积蓄,我又向我大哥、二哥借了一些,还没够我就打电话给他。
解说:既然是用自己的钱,那么为什么卢小姐不亲自去买房呢?对此卢小姐自有说法。
卢小姐:他说叫我不要去,我不认识人,我去了,就不成功了,他说。
记者:为什么?
卢小姐:他说因为人家要够钱才给房住的,我没有够钱,他说他单独去找他的堂妹,(求)他堂妹给一个方便。
解说:卢小姐的说法合情入理,而这也就意味着她根本不可能主动把房子交还甘先生。不要回房子,无法向家人交代,而要回房子,又谈何容易,正当甘先生进退两难时,别人的一句提醒使他发现了新的转机。
甘先生:我听人家讲,经侦大队专门把欠帐追回来,这个机关,我就考虑了,没有地方去,也只有这个地方了。
解说:2001年8月26日,满怀希望的甘先生走进了北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控告卢小姐以谈婚为名诈骗自己的财产。接案之后,经侦大队于2001年8月29日和2001年9月3日,先后两次传唤卢小姐。
李龙:我调查那个卢小姐的时候,关于这套房的房款的问题,是谁出的问题,那个卢小姐对我们说这个钱是甘先生出的,不是她出的钱。
解说:这是当时的两份问话笔录,其中的确都清楚地记录着卢小姐确实承认位于大兴路80号楼二层的商品房是由甘先生出钱购买的。面对这两份直接证明自己说话出尔反尔的问话笔录,卢小姐有着自己的解释。
卢小姐:他叫公安局的时候,是他后悔了,不要和我分手了,他说他有什么缺点他改正了,叫我不要和他分手,叫公安局来劝我和他和好,永远做他的老婆,不要和他分开了,怎么样了,因为北流市人全部知道我是他的老婆,公安局的人就来劝我。
解说:按照卢小姐的说法,经侦大队对她的两次传唤完全是为了劝说他与甘先生和好,但是在这两份问话笔录上,却丝毫也找不到与此有关的内容;另外卢小姐强调,她在签字之前根本就没有看过这两份问话笔录,但是在它们的末尾,却都白纸黑字清楚地写着“以上记录经我看过,属实!卢春燕!”。
解说:经过进一步调查,在得知原来甘先生与卢小姐事前长期相好,并存在非法同居后,经侦大队认为甘先生对卢小姐的控告不能成立,二人之间的纠纷应属民事范畴,由人民法院直接管辖。2001年9月19日经侦大队对本案决定终止侦查,而也就在当日,一心想要回房子的甘先生正式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现由被告卢小姐占有的房子属于他与妻子罗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并判令被告卢小姐将房子或等值人民币5万元返还他们夫妻。
甘先生:讲老实话,我想打官司是很累的,很麻烦的,要用很多钱的,我知道这个问题,但是讲这个人太没良心。
解说:在这份民事起诉状上,我们看到原告不仅是甘先生一人,而且还有他的妻子罗女士。作为一个女人,遇上这样的丈夫,罗女士表示:她的确伤透了心,但当务之急并不是夫妻算帐,而是尽早要回也是属于自己的房子,考虑再三,她决定还是暂停与丈夫没完没了的争吵,并同他一道起诉。妻子主动参与,甘先生求之不得。在北流市公安局碰壁后,对于自己单独起诉要回房子,甘先生说他也确实底气不足,因为毕竟他与卢小姐之间曾经是那样一种关系,法院如何看待实在难以预料,现在有了妻子帮忙,打赢这场官司,他总算有了一些把握。为了共同的利益,甘先生与罗女士成为了本案的共同原告,而由此也就形成了目前全国出现的夫妻状告“二奶”第一案。
解说:2001年10月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以独任审判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目前全国出现的夫妻状告“二奶”第一案。原告甘先生和罗女士没有出庭,而由其代理人代为诉讼;被告卢小姐则亲自出庭参加诉讼。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证据,为了抢占先机,庭审刚一开始,原被告双方便分别抛出对本方最为有力的证据,首先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以北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两份问话笔录作为主打,强调购买本案房子的钱来源于甘先生,甘先生与罗女士是房子真正的所有权人,卢小姐应将房子返还他们夫妻。
原告代理律师:(被告)卢春燕无法推翻为什么她承认在公安机关承认(购买房子的)钱确实是甘甲任的,所以她必须为她的这一行为负责。
解说:面对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的咄咄逼人,被告卢小姐一方也不示弱,接连向法庭出示了购房收款收据、定购商品房合同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以所有这些购房凭证上的卢小姐之名,坚持购买房子的钱出自于卢小姐,卢小姐是本案房子的惟一所有权人。
被告代理律师: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就属于房产的所有权人。
解说: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最后宣布:休庭合议,择日宣判。在焦急等待法院判决的日子里,原被告双方都自信将赢得房子。甘先生认为经侦大队的两份问话笔录证明自己出钱购房,不容置疑。
甘先生:我出的钱(买房),我同我老婆一起的钱,(房子)判给我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解说:而卢小姐则认为所有购房凭证同样也证明自己出钱购房,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谁,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所以自己占有房产,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
卢小姐:是我的东西应该是属于我,别人不能够争去。
解说:房子最终花落谁家?人们拭目以待。
解说:房子最终花落谁家?人们拭目以待。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终于等来了法院宣判的日子,然而判决的结果却令所有人出乎意料。在采信原告甘先生与罗女士一方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法院首先确认本案的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资5万元为卢小姐购买的。由此法院认为:钱是甘先生出的,可房子却登记为卢小姐所有,这说明当初甘先生购房之后把房子赠予了卢小姐,卢小姐是房子合法的所有权人;现在双方发生纠纷,甘先生提出购房的钱是他与妻子罗女士的夫妻共有财产,所以房子也应是他们夫妻的共有财产,并要求收回房子,理由不充分,应予驳回。另外,当初甘先生把房子赠予卢小姐是因为二人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因此这一赠予行为应属无效;卢小姐取得房子应属非法所得。为了制裁甘先生与卢小姐的违法行为,对于卢小姐的房子应予收缴,上交国库。
法官:现在开始宣判,驳回原告罗章惠、甘甲任要求确认北流市大兴路0080号楼房二楼右边的商品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解说:另外法院同时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卢小姐非法所得的房子,上交国库。争来争去,可房子最后却归了国家,对此,原被告双方一致无法接受。
罗女士:(房子)充公,我犯什么罪了,我犯什么罪了,你没收我的财产。
卢小姐:它(法院)将我的房子充公就不公,那是属于我的东西,为什么要充公?
解说:就在原被告双方共同表示不服时,一审结果也引起了法律界的关注。
江平:我们历来对于无效的作法就是,无效以后是各自恢复原状,你给我的东西我还给你,你拿我的你给我拿回来。这种判决是我第一次看到,居然有这样的判决。
巫昌珍:私人财产一般不用收归国有的办法来处理,尽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合理地解决,这样处理还是有些不同的看法。
主持人:两位法律教授强调: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因这一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只有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对双方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现本案当中甘先生出于与卢小姐之间存在非法同居关系而对卢小姐实施赠予,这一行为还不足以损害国家利益,而一审结果竟将本案的房子予以收缴,上交国库,这一作法确实值得商榷。
解说: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先后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自己所有。2002年4月10日,玉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倍受关注的上诉案件。与一审相反,这次开庭甘先生坐到了法庭之上,而卢小姐却没有出庭。
法官: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解说:庭审开始以后,甘先生首先提出变更自己的上诉请求,将原来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子属于自己所有,变更为要求法院判令卢小姐返还自己为购房而支付的5万元人民币。在随后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甘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张1999年9月9日,也就是他购房一期付款3.5万元那天,他到建设银行领取现金3.5万元的储蓄取款凭条,除此之外,与一审相比,上诉双方既未能向法庭提供新的有力证据,也未能提出新的辩论观点。
法官:经合议庭合议,现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解说: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一样,也确认房子是由甘先生出资5万元为卢小姐购买的;由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甘先生与卢小姐之间是赠予关系是正确的,但认定赠予物是房子却是错误的。
法官:不论是甘甲任个人,还是甘甲任夫妻在赠予前均没有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甘甲任夫妻从来没有合法取得过房屋,(因此)不存在赠予房屋的事实。
解说:二审法院认为由于从一开始房子就登记为卢小姐所有,卢小姐是房子合法的所有权人,而甘先生与罗女士从未依法取得过对房子的所有权,所以甘先生根本无法将从来就不属于自己的房子赠予别人,他赠予卢小姐的应该是5万元购房款,也就是说本案事实应该是:甘先生首先赠予卢小姐5万元,然后代理卢小姐购买房子,卢小姐因此而依法取得对房子的所有权。在认定甘先生赠予卢小姐的是5万元购房款的前提下,二审法院也认为这一赠予行为无效,不过原因却与一审法院不同,并不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