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我是来看热闹的,即使看热闹我也要说,Y真是没事找事
作者:永恒起点808 回复日期:2010-07-17 19:20:09
社会没有逼你,只能说你是一时失足成千古恨,但愿你能争取到自己的权益,变成个女人,好好过日子,我所能做的也只有是顶你一下!
作者:五田天 回复日期:2010-07-17 19:23:09
请楼主不要谩骂社会,社会没有错,错的是你自己
作者:40的臭男人 回复日期:2010-07-17 19:26:17
饭都吃不起,你还坐灰机,你怎么不去死?! 手机上天涯,随时围观热点:3g.tianya.cn
作者:温文尔雅909 回复日期:2010-07-17 19:26:56
坚决要救出不法庸医,社会才能和平安定,支持楼主去打官司,打的倾家荡产!
作者:雅虹馆009 回复日期:2010-07-17 19:28:20
崩溃,这也是算是医疗纠纷啊。这什么年头,医疗纠纷的事情,搞得热火朝天!
作者:紧紧张张00115 回复日期:2010-07-17 19:29:33
老实说,从专业角度来看,楼主的帖子立意肤浅,文笔晦涩,根本不值一顶;但既然已经上当进来,把帖子点开,不顶,则意味着少积3分,失去早日升级的机会。
顶,还是不顶?我的思想进行着激烈的斗争。
顶,可以为自己增加可耻但宝贵的3分,但崇高的信仰与无暇的品格毁于一旦;不顶,高尚的风范得以保全,若干年后,还可以对孙子说“很久以前,爷爷曾今有过一个机会……”,但毫无疑问永远成为论坛的落后分子。
我不断地踟蹰着,彷徨着,犹豫着。。。
眼看从沙发降到了板凳,又从板凳降到了地板,再不顶,估计首页都不能保住了。。。 我一狠心,一咬牙,决定还是昧着良心顶楼主的帖子。
作出决定后,一种深深的负罪感强烈地击中了我正直的心灵,一瞬间我泪流满面心如刀绞,意识到在以后的漫漫人生旅途中,我将因为这次不光彩的顶帖而经历长期的灵魂挣扎、精神痛苦乃至于心理煎熬,我不禁对着显示屏怒吼:“楼主你个混球,拜托你以后少发这种烂帖!!
作者:手手指指导员0999 回复日期:2010-07-17 19:30:47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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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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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息事宁人!
作者:AAA01287 回复日期:2010-07-17 19:38:39
问:给我一个女人,我能创造一个民族
回复:给你一头母猪,明天肉价会下跌。
作者:aamyi 回复日期:2010-07-17 19:41:51
天涯楼主:某女遇一男尾随,行至荒凉处,该男遂起歹意,将女子强奸。事后,受害人觉得该男很行,就对他说再搞一次哈。问:这两次行为是否都属强奸?
天涯沙发:中国法律有很大两面性,本案亦然--强奸要做就做最好,做不好就是犯罪!
作者:mysao 回复日期:2010-07-17 19:43:02
真的假的啊。楼主好漂亮。可以是男的,即使你真的变性了,也没有男人愿意要你的,怪什么医生啊!
作者:阿嚏阿嚏20092009 回复日期:2010-07-17 19:43:43
同情
作者:jmmmy 回复日期:2010-07-17 19:44:29
真他妈无聊,看到这么个帖子
作者:hohomo 回复日期:2010-07-17 19:46:32
海南人妖真的有那么严重么?国家相关部门也应该要治理下,不能乱了社会风气!
作者:tohim 回复日期:2010-07-17 19:46:52
不能因为割了湿疣疱疹,就装女人在这里装弱者啊。像个男子汉一样去找那个医生算账去!
作者:chichi55 回复日期:2010-07-17 19:51:00
找律师去,在这里叫什么,直接借一笔钱到律师事务所把他给告一顿!
作者:chiaaa 回复日期:2010-07-17 19:52:49
罪过,嗨,一群失败的人演绎一段失败的人生。医生无德,你无知,莫非是前世结下的冤孽!
作者:ioio8787 回复日期:2010-07-17 19:54:29
我怀恋毛主席,这个国家被你们这些人搞的乱七八糟。连湿疣疱疹都脔割。没有伦理,没有道德了,你们去死吧
作者:maomeo 回复日期:2010-07-17 19:56:00
这个夏天、你最闪耀
作者:ioio8787 回复日期:2010-07-17 19:57:11
6................
作者:不一定是泡沫 回复日期:2010-07-17 19:58:45
伪娘!!!!!现在流行,这都是啥社会啊,真悲哀
作者:遵守约定 回复日期:2010-07-17 20:02:37
好端端的干嘛做哪些手术啊?在演艺圈里,男扮女装很正常,有必要这么敬业吗?都到了干脆把自己变女人的地步!我可不可以理解为艺术界的悲哀啊!
作者:脑子里养金鱼 回复日期:2010-07-17 20:07:08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支持告那黑诊所。
作者:南北对话11 回复日期:2010-07-17 20:11:03
治病还是要去大医院啊,不要为了省钱去那些黑诊所,便宜又能怎么样,最终害己啊!
作者:战略决定成败 回复日期:2010-07-17 20:12:41
可惜啊可惜,你的底子蛮不错的,有做女人的潜质啊,只可惜啊,手术不成功,唉,千万别让别人爱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