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作者:R_stone 发表日期:2008-8-21 10:56:31
先占个位,容我慢慢道来!
1#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1:02:00
二奶这个词听的早了,真正接触到二奶是2003年的事情了。当然都是别人的二奶,不是我自己的。几年过去了,我还没有哪个资本。
2#作者:色色小魔女 回复日期:2008-8-21 11:05:00
强烈要求楼主讲述自己的二奶故事..
3#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1:06:00
认识的第一位二奶是我的上司,似乎跟别人并没有什么不同。上司是香港人工厂的挂名经理,给香港人生了一个10几岁的小男孩。也没有什么名份,反正就这么过了10几年,而香港人在香港的子女都30多岁了。
4#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1:14:00
香港的子女在香港替老板打理生意,有时侯也来大陆厂指导下工作。他们和谐的相处着,没有想象中斗争的你死我活。
5#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1:17:00
二奶上司在公司里有点飞扬跋扈,发脾气的时候有时很凶,大家都有些怕她。我倒不怎么怕,心里还有点看不起她。所以,在公司里我就成了被孤立的少数派。
6#作者:sunshine_sxl 回复日期:2008-8-21 11:25:00
盖楼要注意质量,不要成危房了哦
7#作者:静看寂寞蔓延时 回复日期:2008-8-21 11:26:00
楼主应该把题目改为 我和别人二奶不得不说的故事
嘿嘿
8#作者:木_子_ 回复日期:2008-8-21 11:36:00
嗯,楼上说的极有道理!看了楼主标题以为是他包了N多二奶
9#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2:43:00
LS众位看官,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不过有时确不能严格表意。如果按照看官意思改了,别人又会以为我看别人的二奶有什么说不清的关系,岂不谬哉?
10#作者:wendywang_34 回复日期:2008-8-21 13:01:00
怎麼還不寫啊?第二個~
11#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3:33:00
二奶的生活表面上看很风光,但是我似乎也看到过二奶上司暗自垂泪的时候。二奶上司和香港老板有时侯很热乎,不过有时侯又互相破口大骂,互相丢老母。在这种环境了呆了几个月,我实在不能忍受二奶上司大嗓门撒泼就离职了。
离开时,二奶上司和香港老板磨蹭了半月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借口我没有做完某件工作要口我工资。我忍无可忍的发火了,把所谓的没有做好的文件撒了一地,回敬了几句粗话,大踏步走了!
12#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3:38:00
这个二奶上司姑且称做A吧,以区别后边的三奶四奶。
根据百度百科对二奶的定义,似乎没有三奶四奶的说法,我只好以A、B、C、D、E、F、G来区别我先后见到的二奶了。
以下是百度百科对二奶的定义,仅供参考!
二奶,一种称谓,现在经常指被已婚男士包养的年轻女士。含有贬义。
延伸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婚外同居的性质已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但与此同时,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一些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矫枉过正的做法,如在司法实践中歧视“第三者”,忽视对他们应有的权益保护等等。一些媒体在报道有关“包二奶”的事例时直接把“第三者”称为“二奶”,就是一种极不妥当的做法。事实上,这已直接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纠正。
据考证,所谓“二奶”,在解放前是指夫所纳之妾。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刑法禁止重婚纳妾,“二奶”的含意已有了较大的变化。按照时下约定俗成的说法,“二奶”一般是指与已婚男子长期同居生活的女性。但不管如何,“二奶”是对特定女性的贬义称谓却早已成为世人的共识。笔者认为,按照现代法治精神和现行立法的规定,将特定当事人称为“二奶”,是对特定女性合法权益的非法侵害和人格侮辱。
首先,这是对特定女性的人格侮辱,是对特定当事人姓名权的侵犯。公民的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一向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在什么场合,公民的姓名权都应得到尊重而不允许随意以其它称谓取代,更不能以绰号及带有侮辱性的称呼代替。特定女性与他人非法同居,在道德法律上应受谴责与制裁,但不应受到歧视和其它一切不公正的待遇。把特定女性直呼“二奶”,乃是对待“第三者”的错误与野蛮做法,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
其次是可能出现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补救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直呼女性“第三者”为“二奶”也许有其善良的目的。但它们料想不到的是,这很容易伤害一些无辜的人。在被包为“二奶”的人中,相当一部分女性事先并不知道对方已婚。从此角度看,她们也是道德和法律上的受害者,没有理由也不容往她们的伤口上再撒一把盐。更何况,从“包二奶”现象产生的原因上看,最应受谴责的是“包二奶”的人而非他们所包的“二奶”。由此看来,把女性“第三者”直呼“二奶”,绝非对“包二奶”行为进行道德舆论谴责之初衷。
最后,把女性第三者直呼“二奶”其实反映了一种以德代法和以情代法的不良倾向。在奉行法治的二十一世纪,绝不允许将法外因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封建落后思潮与行为回归,绝不允许以任何主观好恶和道德评判取代法律评判。按照现代法治的公正理念,法律不仅要制裁“包二奶”的行为,也要注意依法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13#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3:45:00
二奶B我只见过不多的几次,也是香港老板的。二奶B近30多岁,在深圳替老板打理一个小厂,大本学历,英语不错,至少比我半瓶水口语高一截。
二奶B让我见识到了,二奶里面也有高学历高水平的事实。
14#作者:R_stone 回复日期:2008-8-21 13:53:00
二奶C严格来说只是我的同事,是一个北方的女孩子。据说是老板的公子从某洗脚城带回来的,当时是某沐足阁的门迎,广东人叫咨客的。二奶C本来是老板公子带回自用的,却被老爸横刀夺爱,因为没有财权,公子也不敢不从。
二奶C和我们一样工资不高,但每天衣着光鲜,在外面租房住。C可以不按时上下班,很长时间我才醒悟可以不按时上班的原委。
几年过去了,据说老板给了C一笔钱把C打发了。C用这笔钱开了一家服装店。这大概是大多二奶们的命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