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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孕妇是不能过性生活的?

2012-02-26 14:35 | 责任编辑:大理曙光男科医院 | 来源:网络转载 | 点击:

  妇产科医师提醒准父母,为了准妈妈的健康及胎儿的安全,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宜过性生活:

  第一,严重早孕反应者,忌过性生活。

  临床医学研究表明,妊娠6周左右,孕妇通常会有一些早孕严重的反应,如果出现持续恶心、频繁呕吐、不能进食等现象,丈夫应予理解,不仅在生活上主动给予照顾,而且在精神上给予安慰,主动地避免过性生活。如果在反应期间勉强与妻子进行性交,往往会加重呕吐;若孕妇有肾功能不全等病症,将会使病情加重;视网膜出血者,易加重出血,进而影响身体健康。

  第二,有流产习惯者,忌过性生活。

  大量的事实证明,有早泄出血、腹痛或有流产危险和有习惯性流产的孕妇,过性生活以后,不仅会加重症状,还会增加流产的危险性。

  第三,患有妊娠病的孕妇,忌过性生活。

  患妊娠高血压综合征或有心脏病并发症的孕妇,在肉体和精神上,应该保持安宁,保持心情愉快,促使病情的稳定,争取身体尽早康复,为了避免身体的疲劳,不宜过性生活。因此,应视病情的轻重,孕妇与丈夫尽可能分床睡觉,保证拥有一个安静良好的生活环境,不仅有利于身体消除疲劳,也有利于养胎、护胎。

  第四,妊娠早、晚期,忌过性生活。

  临床研究表明,妊娠前3个月和后3个月内,不仅是孕妇静养身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胎儿的敏感时期,适宜进行科学的胎教。从孕期保健的角度讲,为了孕前期的保胎和孕后期养胎,孕妇更不宜过性生活了,以免给胎儿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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