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谈恋爱为名约男网友高消费
2011-02-28 10:49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 编辑: 罗坚梅
一个由27人组成的酒托诈骗团伙通过分工协作,利用网络工具,以谈恋爱为名约男性网友见面,并带至指定的酒廊高额消费,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先后诈骗72名被害人共计21万余元。
昨天,松江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宁某、李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各处罚金2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3000元至1000元不等。
2010年4月初,宁某和李某来沪承包哈尼尼咖啡酒廊,随后又招募到多名员工,这些员工分别扮演 “小老板”、 “键盘手”、 “传号手”、“酒托女”等角色进行诈骗活动。“键盘手”在网络上假装年轻女性与不同的男性聊天,从聊天中得知对方的收入高低和其他重要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男性网友的QQ发至 “传号手”,由 “传号手”进行筛选,将有价值的男性网友发给 “酒托女”,最后由 “酒托女”假冒 “键盘手”在网络上虚构身份诱骗男性网友至哈尼尼咖啡酒廊进行高额消费。而 “小老板”则作为组长管理团队运作。
经查,哈尼尼酒廊里的 “高档酒”都是一些劣质廉价酒,但每瓶却卖到200元至1800元不等。多名网友被诈骗后,将被骗经历发帖到网上,引起警方的高度关注。 2010年4月21日,该犯罪团伙人员被抓获。
法院认为, 27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1.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分散型结伙诈骗,每个参与者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李某作为 “哈尼尼咖啡酒廊”的实际经营者,明知其他被告人实施的是欺诈行为,仍纠集、招募其他被告人在其酒廊内进行 “酒托”诈骗,并从中牟利,故两人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承担本案的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等6人作为 “小老板”,伙同、招募、管理各类参与人员进行“酒托”诈骗,作用亦属主要,系主犯;被告人陈某等14人均系 “酒托女”,负责约见被害人后至酒廊进行消费,且从中按比例得到分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的作用是关键的,故亦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薛某等 “键盘手”和 “传号手” 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各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在共同犯罪中的相应作用、地位等,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